问:我公司预付供应商货款,与其谈好收取利息,利息收入会计上如何处理?需要缴纳何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明确:
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财务费用
2、计提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