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刚入职工作的研究生、大学生,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问题所述对单位聘用的研究生发放的安家费,应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如果个人能够提供出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关于发放安家费的标准的文件,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对按照文件标准发放的安家费予以税前扣除。
许多地区为了引进人才会有免税政策,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所属地区的政策。
参照广东省规定:对政府部门和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参照“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取得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上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者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