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子公司打算注销,怎样处理“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是清算前投资方按比例分配,还是清算后再分配?当地税务局是不是还要出具一份“利润分配单”?如果亏损,投资方是不是还需要到被投资方当地税务局办理《投资损失税前列支》审批?
答:《公司法》*9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注销清算,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处理。
子公司缴纳清算所得税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申报填写《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应填列剩余财产对股东的分配相关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此,投资方取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属于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