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0年获批立项新建“办公楼”,2010年6月获得市房产局核准同意拆除准备新建“办公楼”地块上的原来建筑物,经固定资产清理后,共发生拆房损失100万元。请问这100万元是一次性在2010年税前扣除,还是放到在新“办公楼”的价值内,每年以提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原来的建筑物属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拆除原来的建筑物的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不能计入以后新建建筑物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原来的建筑物拆除重建,我们认为拆除损失不属于新建建筑物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不能计入新建建筑物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若旧建筑物属于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造成的拆除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若旧建筑物属于未达到使用年限被拆除,该拆除损失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税前扣除。企业应结合旧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确定,拆除损失是否应经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