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正在考虑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但有关细节问题正在研究,若今年不考虑缴纳企业年金,单位是否可按工资总额的5%计提在税前列支,明年一起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对此管理情况,我们认为可在税前扣除年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金要满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中以下条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年金税前扣除基数的确定,应注意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里是“工资总额”与“工资薪金”的范围不同。
3、参加年金受益人数对扣除的影响。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是为全体员工支付年金。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拟实施年金制度,我们认为前提一定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企业是必须实际发生该项支付,否则不能按工资总额的5%计提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