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企业有银行三年期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利息一般是在三年到期日银行才会给结算。请问对于定期存款,年末会计处理处理要不要计提利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年末会计处理时应计提该定期存款在当年的利息。
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应在定期存款约定的付息日确认收入实现。若企业定期存款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企业应在存款到期时确认收入,到期前持有时不确认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