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成立的分公司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是否区分跨省或非跨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分公司,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是总分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各地的规定不同,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2008]188号)规定,《通知》同样适用于我区境内跨地(州、市)、跨县(区)的总分机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