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近期销售一台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并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了增值税,请问减半的税额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财政性资金问题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属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旧车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