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集供水和污水处理的水务公司。供水业务赢利,污水处理业务因政府还未定价致使亏损,两部分业务是由一个公司承担,但是分开核算。虽然污水处理业务能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至目前运行两年了还是亏损,我公司还未正式向税务部门递交减免报告。请问:
1、我公司能否放弃申请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供水业务一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污水业务开始赢利,运营六年内能否再申请剩余期限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公司对于所从事污水处理行为,所取得的收入,适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所得,按规定是从“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开始。而企业在免税年度内,由于该项目出现亏损,拟放弃企业所得税优惠,待该项目产生利润年度再申请办理享受减免事项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