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8-2009年分别向农业银行购买了稳健型的基金,在2009年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收益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而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2009年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稳健型证券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暂不征收”虽未明确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但财税[2008]1号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的,应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