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2009年支付了职工年金,按工资总额5%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年金”;超过5%的部分计入工资费用,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已作为工资核算的这部分年金是否应作纳税调增?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2009年支付全体职工年金,应依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支付,可以税前扣除的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超过的部分无论在哪个科目下核算,无论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