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发票注明“详见清单”,那么清单必须是开票计算机打印出来的才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清单必须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否则其进项税额抵扣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