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物业公司地处市郊,为客户提供的自来水,来源于自备井,未向自来水公司交费。请问如何为客户提供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水为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物业公司向客户提供自来水、客户交水费,物业公司属于销售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物业公司销售水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公司应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即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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