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占25%.因为A公司之前享受了外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A企业在2008年6月上市,上市股权稀释后,外资占比小于25%.(A企业在2008年享受过渡期优惠税率18%)。请问:
1、在上市之后A企业需要补缴以前年度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吗?
2、如果需要补缴,补缴的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当时的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吗?
3、如果不需要补缴,2008年是否不再享受外商企业过渡期18%的优惠税率?如果不享受优惠,在缴纳所得税时是全年按25%的税率缴纳,还是仅指2008年6月上市后按25%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1、上市股权稀释后,外资比例不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A企业需要补缴以前年度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2、国税发[2008]23号仅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条件发生改变才要补税的明确规定,对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的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如果条件发生改变并没有按税率差补税的规定。因此,我们理解,补税应该按该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时的适用税率计算,而不是按内资企业适用税率;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按年申报,2008年6月上市时当年优惠尚未享受,我们理解,年终缴纳所得税时应全年按25%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不分段计算。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