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文件*9(二)款第3项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请问该条款目前还有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文件中对于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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