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经商定,我公司与设备厂家、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订立三方合同,约定由厂家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如果由租赁公司开具发票,则只能开具营业税发票,我公司就无法抵扣进项税。请问我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存在违规之处吗?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因此,销售方直接将设备发票开具给租赁企业,不构成融资租赁。问题所述情形,实质为租赁企业从租赁公司借款融资行为,而不属于融资租赁,从销售方取得的设备发票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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