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用于招待客户的小食堂购买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招待客户的小食堂购买的固定资产,属于购进的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性质的用于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