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中有甲方供材,纳税时以总承包额为纳税基数,是否有重复征税的存在?
另外,我公司为总包单位,将工程完全分包给几个分包单位,分包合同中注明管理费包括税金,我公司是否应该就合同全额交税,分包单位可否持分包合同及总包单位的完税凭证到税务局开具发票而不再缴纳税款了。反过来,如果分包单位已经开过发票,那么我公司是否也不用缴纳全额税款?
答:1、关于“甲供材”缴纳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方购买“甲供材”,除设备外,在建筑施工方缴纳营业时均应包括在计税营业额中,应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关于工程总包与分包缴纳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为“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全额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总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凭分包发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若分包单位不能提供分包工程发票,总包单位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工程收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向总包单位开具分包工程发票,作为总包单位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