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个体工商户,从事旧货收购及出售业务,月销售额有百元左右,没有进项税,税务机关要求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工商户应该进行认定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9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9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旧货收购及出售业务,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但有一点需要提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因此,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个体户不属于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之内,如符合税务管理上的个体工商户且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