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2009年月12月份,通过当地国土局公开取得了国有土地一块,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证上注明为工业用地,使用期为50年。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为2038万余元,在2010年缴纳了契税。2010年6月地税部门以我公司占用耕占的名义,要求我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700多万元。我公司是否应缴纳这笔税款?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9条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二条规定,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若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否则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