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吉林省企业,租用个人的房屋。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缴纳税款,请问是否合理?
答:《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9]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出租人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房屋承租人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租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信息资料,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与出租人取得联系。承租人拒绝提供或虽然提供但税务机关仍无法找到出租人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款。
提示: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原则上由出租方交纳,承租方应当在发生房屋租赁行为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出租方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信息资料,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与出租人取得联系。否则税务机关要求承租方代缴相关税款是合理的。
(吉林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