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期,转让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也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新办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总收入应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财政性资金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免税期时,转让股权所得应计算于企业免税所得中。但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以上规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