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母子公司不在同地,母公司、子公司应如何纳税?企业所得税应在子公司纳税对吗?投资收益应在子公司分配、还是在母公司分配?分配时应如何纳税?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母子公司发生了应税行为,均为独立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向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例如子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2010年3月10日决定分配给股东60万元。母公司投资所占比例80%.那么母公司应在2010年3月份确认投资收益48万元。
提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