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2008年和2009年陆续提取了部分的存货跌价准备,并在2009年转回了部分2008年的准备,对应的固定资产也计提了部分的减值准备。若没有执行新准则,是否还是可以转回?若马上要求使用新准则,此部分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可以使用,还可以转回至固定资产或者存货吗?
答:1、《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在旧制度下,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与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都可以在计提金额范围内转回。企业如果没有开始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
⑴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存货跌价准备
⑵转回时: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管理费用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新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与旧制度的规定一致,可以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⑴计提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⑵转回时: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