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将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以零价进行转让(初始投资成本500万元),其投资损失若在税前扣除,需哪些报批手续?
答:企业拟以零价转让被投资单位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其理由是否符合常规,存在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可能。如该项资产在转让时产生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
因此,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和提交资料,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