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国家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程序,将有限的土地资源获得较大的收益。
甲房地产公司将自己的工业用地委托政府拍卖,经过多轮的竞拍,甲公司摘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在这多轮竞拍过程中,土地出让金提高了,土地补偿金也提高了。
甲公司的土地如果不视同销售,那么这块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列支,还是作为损失只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如果视同销售,房产和土地都作为扣除成本,房产是以前的临时办公楼,价值如何确认?
答:根据问题陈述,我们理解为公司工业用地归还政府,并重新以拍卖方式从政府取得商业用地使用权。在这个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属发生两次变化,土地用途也发生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在重新取得商业用地使用权时缴纳。缴纳基数应当根据商业用地拍卖总价计算。
公司拥有的土地性质原来是工业用地,房产一般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的变化以及土地用途的变化均未影响房产所有权,因此土地拍卖与房产处置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