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机械的企业,现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A以其拥有本公司股份的20%获取本公司的一个车间,请问我公司对该车间的房产是否缴营业税?对该车间的机械是否缴增值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不动产支付减资股权行为,实际上是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同理,将车间机械作为减资代价同样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