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请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有矛盾?如果物业公司收来业主水电费(没有手续费,平进平出)尚未上交自来水公司或电力公司,记在其他应付款,是否这部分款项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物业公司收取的押金或装修保证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两个文件并不矛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的出台只是规定了物业公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并没有考虑到物业公司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特殊性。即物业公司运营往往是向业主开具发票,尔后抵减相应的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后,以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将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票据移交业主,尔后向有关部门开具发票收取手续费。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根据物业公司运营实质进行了重新界定。
如果收取了水电费,虽然取得了水电部门开具的票据,我们认为由于没有实际支付,在营业税纳税申报期内应当全额计税。财税[2003]16号第四条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可见押金或装修保证金并不包括在内,而且从性质上讲押金或装修保证金也不具有应征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本质,因此我们认为不应作为物业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但对逾期未偿还或未支付的押金或装修保证金应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押金或装修保证金的期限可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