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汽车租赁公司,请问销售租赁后收回的汽车是否缴纳增值税?我公司的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五条称“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的汽车应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9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问题所述企业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