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已不再强调工程业务中商品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如何计算工程业务应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某公司是零售、工程安装企业,现有一项工程安装业务,其中有商品量超过了50%以上,应如何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又涉及安装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货物,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