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6年年底由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现在决定分配2003年度红利,请问是否代缴外方得到红利的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2008年之前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至于2003年时为内资企业,但由于2006年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应享有未分配利润权益,所以即使是2003年未分配的红利,也应当归属于外方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