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日本进口的设备已经超过保修期,现在需要修理。日本厂家派人来我公司修理,签订修理合同。假定合同约定修理费80万元,在我公司向日本支付以上修理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
答: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由于此项劳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应当归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注意有关中日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日本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依据相应税收协定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日本厂家提供的修理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