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河南省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法规定,我公司有部分项目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由于核定率已从2004年开始进行过数次的改动,在清算时税务局以清算时核定征收率计算所有从前年度的累计销售(即一刀切的做法)计算缴纳税款。我公司认为,应以当年有效地征收率计算当年的税额,之后把所有年度的综合加起来作为缴税的总额(即每年一核,之后不需再进行项目销售总额重新计算税额)。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9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规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转让环节缴纳。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条件之前,应按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清算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以开发项目为单位,一个项目清算一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对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应按该项目达到清算条件时适用的核定征收率计算该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存在按年累计计算的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