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7年12月成立,2008年2至7月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这期间的4月和6月由于当前进项下期抵扣的政策,故先缴纳了150多万元的销项税,但后来的进销毛差一致不够抵减这部分缴纳的税金,请问我公司要注销,这笔税款可以退回吗?如果不能退回公司注销清算时,留抵的税金如何处理才不至于影响我母公司的当期损益?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公司注销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不能办理退回。在会计核算时,应将这部分税额还原到存货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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