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有A、B、C、D四个自然人股东,其中B股东投入现金540万元,持股比例18%.现在B股东用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投资成立乙公司,该股权评估价值为6340万元,请问评估增值的5800万元是否需要缴税?
答:1、股权转让书据应按规定计贴印花税:6340×0.5‰=3.17(万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评估增值部分投资环节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