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生产车间购买一台中央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车间是租赁的场地并非我单位自有房产,请问我公司购买的该空调可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的中央空调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建筑物为自有还是租赁,并不影响其建筑物或构筑物性质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