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将房产300万元投资到自己的独资企业,是否需要将资产过户到企业?如不过户可涉及哪些风险?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为申报是否实际出资并无强制规定。但无论是否实际出资到位,投资人均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