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是一家大型国有金融企业,2006年某上市公司因无法偿还我行贷款,以其一部分股权抵偿其欠我行的贷款。2008年6月我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计提了一部分减值准备,2008年年底我行在公开市场上将其对外出售,由此形成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转让抵债股票,应按照卖出价减去抵债额(不包括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以及计提减值准备)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