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进口了一批铜材加工后用于内销,可否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按规定抵扣;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期限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