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给对方开具红字通知单,报税时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收到对方红字发票减少进项税,这样是否会造成重复纳税?如果红字发票不认证会造成税务上面的滞留发票,这样的业务如何办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规定,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对方红字发票后,不需要办理认证和再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