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是否全文失效?
答:法规失效问题一直是个让人困扰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法规。
无论何种法规,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还是要执行的,比如检查(包括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稽查)2007年度以前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时还是要适用的,因此不能简单的说其全文失效,标注为全文失效就过于简单化处理了。
新法实施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不再执行,而有关管理性、程序性的规定,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注意是参照而不是依照)执行。
比如: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