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跨年度的工程并工程项目逐年增加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与甲方办理的结算单中当月审核工程产值为100万元,合同规定按进度的75%支付,请问建筑施工合同的印花税是按合同签订时金额缴纳,而在工程完工办理工程决算时(当工程决算金额大于签订合同金额的情况下)再补交印花税?同时在跨区提供工程施工时,每次代开发票时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多要求按代开发票金额缴纳印花税,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每次代开发票时是否按合同金额一次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除特殊规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的所在地贴花。企业如未按规定贴花的,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缴。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的治税方针,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若建安企业按规定已贴花了,在代开发票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完税凭证,否则,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