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有一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初装费。最近,国税局向该单位出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要求对燃气初装费征收增值税。该文件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随即,地税局向该单位出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要求对燃气初装费征收营业税。该文件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燃气初装费如何缴税?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此条款中“不征收增值税”是否就意味要征营业税?
答:对燃气公司收取的初装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征收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初装费,对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同时收取的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初装费,应征收营业税。鉴于来文中涉及的“初装费”概念不清,为避免歧义,我们建议应按照以上原则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