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小型国有企业共有职工26人,因经营困难,被改制出售,先由其中5人出资购买并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职工(19人)由新公司签订了4年的用工合同。三个月以后,这19人均投资入股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成为股东。请问此种情况能否享受国有企业出售免征契税的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依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73%(19人)职工签订服务年限四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26人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至于后来19人全部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影响改制时享受契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