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成立于2009年1月,因属筹建期税务局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该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筹建所需设备已开始付款并安装,2010年1月安装并调试,2010年2月销售方开具发票,此张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关于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原《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52号)第五条规定,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9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9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此文件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
新《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此文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新开业,若符合以上一般纳税人条件,在筹建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其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在按规定办理认证后,可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投产实现销售收入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