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开办的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在工厂建设期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税法与会计准则处理是否有差异?
答:1、会计处理时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纳税处理时,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