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11月8日
问: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开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请问:
1、开始缴纳时间:是从2010年12月当月开始缴纳,还是按12月实现的“三税”计算城建和教育附加,2011年1月申报缴纳?
2、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计算:国发[2010]35号规定是按照缴纳的“三税”为依据计算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假设企业12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11月份实现的增值税),12月份当月实现增值税200万元,假设无营业税和消费税。企业是按照100万元,还是按照200万元计提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3、缓缴的增值税是否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2010年10月份实现的增值税100万元,不能按时缴纳,企业申请2011年1月份缓缴。1月份缓缴的该部分增值税,是否需一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4、增值税倒挂,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计算:假设2011年1月份企业当月实现增值税倒挂-100万元(进项税大于销项税100万元),2月份实现增值税200万元,假设无营业税和消费税。1月份和2月份分别应计提多少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原回复意见:
1、《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纳税等征收管理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国发[2010]35号文件仅提出外资企业自12月1日起开始适用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并未指出具体开始缴纳时间,鉴于该文件对此问题并未明确,请等待总局出台更明确的征管规定后再执行较好。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11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12月1日应指“三税”的所属期限定,即外资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后所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问题所述的四个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1、企业按照2010年12月1日以后所实现的“三税”(营业、增值税、消费)计算城建和教育附加。
2、如果企业12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11月份实现的增值税),12月份当月实现增值税200万元,假设无营业税和消费税。企业应12月以后实现的增值税即200万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于缓缴的增值税因其纳税义务发生在12月1日之前,因而企业2010年10月份实现的增值税100万元,不能按时缴纳,企业申请2011年1月份缓缴,在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不包括该笔缓缴税款。
4、如果企业2011年1月份企业当月实现增值税倒挂-100万元(进项税大于销项税100万元),2月份实现增值税200万元,假设无营业税和消费税。则2011年1月份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月份按200万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