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纳税人2005年8月未申报,税务分局处100元罚款。由于该单位财务人员调整,100元罚款至今未缴纳。近期发现此事后,纳税人想缴纳罚款100元,但系统产生5000多元加处罚款,纳税人提出异议。请问加处罚款是否一定征收?依照合理性原则,如果征收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金额,如只征收加处罚款100元,是否可以?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此,纳税人必须按此规定缴纳加处罚款,不存在加处罚款超过罚款金额即不予加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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