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收到当地政府的奖励,文件规定款项用途是奖励和作为员工福利费,企业收到后可否发放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福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所取得的政府奖励款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中三个要求,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则对该笔奖励进行专款专用,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但在发放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取得的政府奖励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应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同时将发放的作为福利费或者工资,列入支出中。但在发放时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