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5年投资某内资企业111万元,现在按原价转让给关联企业(现价比原价高,但都没有分红),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1、《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的投资属于财产,转让投资除了股权转让书据应计贴“印花税”外,还应将转让财产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关联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